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逄征虎:打好基础,标准才能枝繁叶茂

2017-07-31 14:01   浏览数: 次   来源:未知
        标准化法修订  
        顺应时代发展
        现行的标准化法1988年颁布,1989年实施。2015年国务院发布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标准化法的修订有了实质性的进展。 “国务院发布的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是标准化改革工作的纲领性文件。也是国务院首次在标准化领域发布这样重量级的改革文件。这个文件的发布,对于我国标准化的改革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同时极大地推动了标准化法的修订进程。” 采访中逄征虎副所长郑重地说。
        在这个文件的影响和推动下,新一轮的立法工作进入实质性的阶段,推动了相应的立法工作。2016年重新启动修法计划,并于2017年4月24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标准化法修订草案。
        据媒体报道,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主任田世宏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说明时表示,1989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对提升产品质量、促进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现行法确立的标准体系和管理措施已不能完全适应实际需要。而业内专家认为,现行法确定的标准体系不够合理,政府主导制定标准过多,对团体、企业等市场自主制定标准限制过严,导致标准有效供给不足。
        目前标准化法修订草案已经人大法工委对外征求意见,在2017年5月16日到6月14日期间已经征求完意见。在征求意见过程中,统计社会方面参与征求意见的有252人,反馈意见1101条。
        逄征虎副所长介绍,中国标准化研究院标准化理论与战略研究所配合国家标准委参与了标准化法的修订工作。从国标委和质检总局形成修订草案征求意见,一直到国家各部委征求意见,然后征求专家意见,社会人士征求意见等等各个方面,都参与了工作。进入国务院法制办修法阶段,逄征虎副所长代表中国标准化研究院标准化理论与战略研究所参加了相关会议,征求了各方面的意见。                
        修订草案亮点  
        反映标准真实需求
        标准化法修订工作的重要意义不言而喻,该项工作适应了经济社会的发展,提质增效,将最终建立起政府主导制定标准与市场自主制定标准,协同发展,协调配套的新型的标准体系。形成政府引导,市场推动,社会参与的协同化标准化工作格局。
        标准缺失、标准老化、一些标准内容交叉重复矛盾、标准体系不够合理、协调推进机制不完善都是现有标准化工作的掣肘。逄征虎副所长讲,根本问题在于现行标准体系和标准化管理体制,是20世纪80年代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确立的。政府与市场的角色错位,市场主体的活力未能正常发挥,阻碍了标准化工作有效开展。因而必须切实转变政府标准化管理职能,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
        本次的修订草案扩大了标准制定范围,由现行法规定的工业产品、工程建设和环保领域扩大到农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目前,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中仅名称相同的就有近2000项,有些标准技术指标不一致甚至冲突,既造成企业执行标准困难,也造成政府部门制定标准的资源浪费和执法尺度不一。
        逄征虎副所长说,特别涉及到强制性标准制定主体众多,原来有行业强制性标准,各个地方也有地方强制性标准。制定主体众多,造成了交叉重复矛盾,政府不同部门针对同一标准化对象制定的指标不一样,让企业执行无所适从。有的地方制定的强制性标准同一指标也有冲突,造成了统一市场的分割。为此,修订草案整合了强制性标准,防止强制性标准过多过滥和交叉冲突。
        逄征虎副所长向记者介绍,根据国务院印发的《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要求,修订草案作了以下规定:将现行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和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并将强制性国家标准范围严格限定为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社会经济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取消强制性行业标准和强制性地方标准。
        修订草案规定强制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批准发布或者授权批准发布。建立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机制,统筹推进标准化重大改革,研究标准化重大政策,对跨部门跨领域、存在重大争议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进行协调。
        改革方案指出,现代农业和服务业标准仍然很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标准刚刚起步,即使在标准相对完备的工业领域,标准缺失现象也不同程度存在。特别是当前节能降耗、新型城镇化、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电子商务、商贸物流等领域对标准的需求十分旺盛,但标准供给仍有较大缺口。
        因此,为了增加标准有效供给,满足市场需求,修订草案作出多处修改。最大的亮点是,为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修订草案确立了团体标准的法律地位,鼓励团体自主制定标准。
        为了构建协调统一的标准体系,确保各类标准衔接配套,修订草案作出厘清政府主导制定的三类推荐性标准的关系,明确各类标准的层级定位,明确强制性标准应当公开,供社会公众免费查阅,国家推动免费向社会公开推荐性标准,建立标准实施信息反馈机制构建协调统一体系。
        为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修订草案主要从以下方面作出规定:建立企业产品或者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制度,取代现行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制度,减少政府对企业技术文件的干预,同时树立企业对于产品责任的主体意识;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标准的制定、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在法律责任中增加信用惩戒措施。
        提高标准质量  
        标准人义不容辞
        在采访中,这位长期从事标准制定和理论研究的专家,谈到自己的目前从事的标准化理论与战略研究时说,我们既研究标准化的基础理论,也研究标准化治理的顶层设计,仿佛一个在地上,一个在天上。跨越这两个“层面”,需要我们有深厚的理论素养和扎实的理论功底。一方面我们编制如何制定标准的标准,在长期研究的基础上,吸取国外其他标准机构包括国际组织的先进经验,设定编制标准的规则。逄征虎副所长介绍,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设立的全国标准化原理与方法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编号SAC/TC 286),秘书处设在中国标准化研究院标准化理论与战略研究所,他本人是这个技术委员会的秘书长。这个技术委员会制定了有关国家标准十几项,已经形成标准化工作导则系列国家标准,形成了由标准制定程序、标准编写规则、标准内容确定规则等构成的相对完善的标准体系。这一系列标准被称作“标准的标准”。另一方面,就是国家的标准化政策、体制方面的研究,同时参与标准化法及相关标准化规章、国家标准化规划和相关标准化政策的制定工作。
        逄征虎副所长介绍,目前我国的标准工作和国际标准化工作交流日益频繁,中国标准在向国际标准转化与融合中,需要注意一些政策和条件。在标准化法修订草案中提到,国家鼓励参与国际化标准活动,参与制定国际标准,结合国情采用国际标准,鼓励开展标准化对外合作与交流,推进中国标准与国外标准间的转换运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特别是加入TBT协议,要求制定标准以国际标准为基础,这是TBT协议中的基本原则。逄征虎副所长提到,在深化改革方案里提了六大措施,其中最后一项措施是提高标准国际化水平。
        一是鼓励社会组织、产业技术联盟包括企业积极参与国际化标准活动,争取承担更多的国际标准组织、技术机构、TC秘书处的领导角色,增加话语权以及跟踪、评估和转化的力度。
        二是推动与主要贸易国之间的标准互认,结合海外工程承包,重大装备设备出口的援建,推广中国标准,带动我国的产业、技术、装备和服务“走出去”。
        国家标准委为此与英国、德国都签署了标准互认协议,这种互认有待进一步落实。目前主要还是框架性的互认工作,最后怎样落实到产品的互通上,需要做进一步的工作。同时,加强了中国标准外文版翻译出版工作。并且一如既往地帮助我国企业、社会组织参与到国际标准化工作中和“一带一路”国家标准化交流与合作中。
        多年来的标准工作让逄征虎副所长对我国的标准化工作颇有感慨。他说,标准化工作者的工作素养在基础方面应该再扎实一些,相比国外标准编制队伍的稳定和成熟,我国标准化工作队伍在这方面还有待提高。同时逄征虎副所长强调,制定标准应该以技术作为基础,标准实际上是一个一个的技术解决方案,解决现实中一个个具体的问题,如果技术上达不到一定成熟度,标准是很难写出来的。
        标准化法的修订万众瞩目,标准化的改革任重道远。我国一批一批的标准工作者努力耕耘,默默付出,在共同浇灌和呵护标准工作这棵“参天大树”。采访结束时,逄征虎副所长告诉记者,国务院发布了《国家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2016-2020年)》,指明了标准工作的重点领域和重大工程热点,这也是我们标准化理论工作者今后努力的方向。
未知 (责任编辑:邓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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