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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开展2017年百项团体标准应用示范项目申报工作

2017-08-18 18:05   浏览数: 次   来源:未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行业系会(联合会),部管社会团体: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发〔2015〕13号)的要求,大力培育发展团体标准,支持先进团体标准的推广应用,引领相关产业的创新发展,我部将开展工业通信业“百项团体标准应用示范”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具有法人资格的协会、联合会、学会、商会以及产业技术联盟等(以下统称社会团体)正式发布实施的工业通信业领域团体标准。申报的团体标准应用示范项目应至少实施6个月以上(截止日期为2017年7月30日),且技术水平较高、应用效果较好,对促进工业通信业质量品牌提升具有较强引领作用。重点支持具有创新性、先进性和国际性的团体标准应用示范,主要包括:
(一)填补国家和行业标准空白的创新性团体标准;
(二)技术指标全面严于或优于现有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先进性团体标准;
(三)具有国际领先水平,拟制定为国际标准的团体标准。
  二、申报程序和要求  
(一)团体标准应用示范项目由社会团体自愿申请,经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协会(联合会)等部标准化工作委托机构推荐,向我部(科技司)申报。我部管理的社会团体,以及属于社会团体性质的部标准化工作委托机构可直接向我部(科技司)申报。
(二)社会团体对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同时提交两项及以上团体标准的社会团体,应结合团体标准的整体应用效果,按申报优先级排序填写《团体标准应用示范项目汇总表》。
(三)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联合会)等部标准化工作委托机构要结合本地区、本行业的实际情况,组织做好团体标准应用示范项目的申报工作,加强对申报材料的审查把关。
(四)我部将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公示和专家评审,筛选出团体标准应用示范项目并向社会公布。
  三、申报材料  
(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二)团体标准发布文件(或复印件);
(三)团体标准应用示范项目汇总表(见附件1);
(四)团体标准应用示范项目申报书(见附件2);
(五)团体标准的正式发布文本;
(六)团体标准应用情况证明(可多份,见附件3);
(七)已转化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团体标准,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四、申报工作安排  
团体标准应用示范项目申报材料的接收、整理和汇总工作委托中国航空综合技术研究所承担,请各社会团体于2017年8月30日前寄送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含电子版)。
未知 (责任编辑:邓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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