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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标准的需求与供给

2017-08-28 13:37   浏览数: 次   来源:未知
        在国家经济由规模数量向质量和效益转型、社会由管理向治理的全面深化改革过程中,标准作为规范事物的准则和评价事物质量的依据,在产业转型、社会治理、政府规制、经济全球化等方面都在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当下的我国社会已将标准推向了国家高层论标准,各行各业用标准,社会各界谈标准的“标准化+”时代。时代对标准的需求不论是数量还是质量均有深刻变化,结合我国正在进行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笔者试就标准的需求与供给做初步探讨。
 
        1 标准的需求分析
 

        需求基本的解释是“需要的东西”,标准的需求即“需要的标准”。标准的定义是“通过标准化活动,按照规定的程序经协商一致制定,为各种活动或其结果提供规则、指南或特性,供共同使用或重复使用的文件”[1]。因为各种标准化活动的领域是广阔的,标准作为标准化活动结果的需求领域也是广阔的。对标准需求的分析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如:从标准使用者的身份角度可以分析各种类别组织或人员对标准的使用需求;从各类标准的组成结构角度可以分析对不同类别标准的使用需求等。目前,在标准需求方面表现出的直观问题大多数反映在标准本身及标准之间的协调适配。从这个角度,对标准需求的分析应当包括标准数量的需求、标准质量的需求、标准的时效性需求和标准的结构性需求几个方面。
 

        1.1标准数量的需求

        从大工业生产开始,工业领域通过标准件、通用件等方式简化产品规格,通用化、系列化产品零部件,大大提高了工业生产效率;农业标准规范农产品生产流通各环节,为保证农产品质量,促进农业产业化、规模化发挥了应有之意;随着服务业的蓬勃发展,服务领域对标准的需求呈快速增长势头。当代,在我国国家层面,“四个全面”的发展战略、“五位一体”的发展格局要求全面发展,全面发展大大拓展了原有经济社会发展的覆盖面。一方面,科技创新、管理变革日新月异,不断催生新的产业和社会治理形态;另一方面,传统产业和社会形态与信息化、互联网的结合促进传统业态不断变革。新兴业态的产生、传统业态的变革均需要必要的治理和规范。以协商一致作为普遍原则、以问题解决方案作为标准的存在形式、以治理手段和工具作为标准发挥作用的渠道,标准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领域中有着广阔的需求空间。和广阔的需求相比,标准供给在数量上的不足是形势发展的必然,不仅许多新的领域需要标准,传统领域原有标准也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需求。
 

        1.2标准质量的需求

        国家“十三五”规划确立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在新的发展理念指导下,经济社会各领域均有新的作为、新的举措,新作为、新举措的产生、实施必然带来原有规则的变化,其中的体现之一就是作为规则之一的原有标准在质量上不适应新的要求。如工业、农业、服务业各类产品或服务质量不适应现代消费者对产品安全、绿色和个性化、多元化方面的要求;经济发展的创新、社会治理的共享急需对原有规则的更新、提高等等。这些要求都会带来对相关标准质量的需求。
 

        1.3标准的时效性需求

        标准的时效性是指标准对其所反映事物的适时符合性,是一个时间概念。如果某一标准适时地反映了当下对该事物的需求,则说明该标准是符合时效性要求的,反之则不然。现代社会是信息化社会,知识获取的便捷、信息的高速流转促使人们对事物的理解、接受都进入一个速度时代,人们对身边的产品或服务的要求是及时、便捷,体现在表达产品或服务质量的标准上,就是要求标准要适时反映这些要求,这就是对标准的时效性需求。如果原有的标准指标不能反映当下的需求,则依据该标准提供市场的产品或服务便不能适应市场的需求,而造成该产品或服务的积压,不仅给生产者带来损失,也会造成消费者对产品或服务乃至对整个社会的不满意。
 

        1.4标准的结构性需求

        在技术上,标准的结构包括单一标准的内部结构和标准之间的适配结构两个方面:单一标准的内部结构包括标准技术指标的结构及技术指标与相应的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的配套结构;标准之间的适配结构是标准与标准之间的配合、兼容及标准的体系化。在管理上,标准的结构体现为各类标准在数量上的组成结构和各类标准系统内部不同层级之间的组成结构等方面,如:政府标准与市场标准之间的数量关系;政府标准内部各层级标准之间的关系;市场标准内部各类标准的组成关系等。我国经济发展进入质量时代,产业转型、社会变革进入结构性改革,结构性改革必然带来标准的结构性需求,包括标准自身内容之间的结构性要求、标准的体系化要求及各类标准之间的组成关系要求等,这些要求促使标准必须在经济社会结构性改革的大背景下,整合完善自身,适应结构性改革的需求。
 

        2 标准需求目前存在的问题
 

        2.1标准缺失

        标准缺失的表现有整体标准缺失和已有标准但标准中某些要求指标缺失两种情况。目前,我国标准缺失涉及许多领域:新产品、新技术缺乏相应的技术标准;新的产业形态、商业模式缺乏相应的制式和程序标准;服务业领域存在标准的普遍缺失现象;法治政府和公共服务领域急需标准的规范等等。这些领域的标准缺失既有标准整体的缺失,也有已有相关标准但标准内容不全面、不能有效反映各领域对标准内容的需求。现代社会是一个日新月异、创新变革的社会,各领域各种创新层出不穷,但各种创新成果只有转化为生产力才能充分发挥其作用。否则,束之高阁的创新成果不仅不能产生效果,还会因为不能转化为生产力而损失创新的投入进而影响创新者的积极性。标准是将创新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桥梁和纽带,目前我国创新成果转化为标准的效率较低,许多创新成果没有及时被标准所吸收和采纳。
 

        2.2标准老化滞后、水平不高

        我国标准更新速度慢,“‘标龄’高于发达国家”[2]已是被学者、管理层和大众认可的事实,更新速度慢从现象上表现为标龄长,标准没有被及时复审和修订;从实质上是标准的内容老化,没有及时更新而不适应现实经济社会的需求,并因内容的老化滞后而影响对相关领域的引领和规范。另一方面,科技创新、管理变革从多方面激发了原有技术、管理水平的提高,而老化、滞后的标准没有及时吸纳新的技术和管理成果,改进相关领域的技术和管理标准,造成许多领域标准水平不高,起不到标准对该领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引领作用。
 

        2.3标准之间不协调

        任何标准都有其存在和使用的环境,某一标准可能自身是良好标准,但放在其使用环境中,和环境条件、其他相关标准不匹配,则该标准也发挥不了最佳作用,产生不了最佳的实施效果,这种现象即是标准之间不协调。标准之间不协调是标准系统效应原则没有发挥作用的突出表现,同一标准化对象在不同等级或不同类别标准中规定不一致甚至自相矛盾,造成标准执行者无所适从。如,某一适用领域的某些规定在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中的规定不一致,不仅影响标准所涉领域的治理和规范,而且不一致的规定还会带来相关领域的内耗,严重影响经济社会的运行效率。
 

        2.4政府标准与市场标准之间结构不合理

        按标准发布主体的性质,标准在原则上可分为市场主体发布的标准和政府主体发布的标准,前者统称为市场标准,后者统称为政府标准。就我国国家层面整体标准体系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有效作用来讲,目前存在的问题是政府标准多而市场标准过少,同时市场标准没有被真正确定其市场主体地位。我国是由计划经济转型而发展的市场经济,计划经济的影响根深蒂固,标准作为计划经济时代的“技术法规”、一经颁布就“必须严格贯彻执行”[3]的“命令标准”,在向市场经济“协商一致”、“共同遵守”的“协商标准”的转化中,有一个随着发展和改革进程的深入转型过程。这是我国目前政府标准过多、市场标准少,市场标准的主体地位没有充分体现的根本原因。
 

        2.5标准的参与能力有待提高

        在国内,标准作为引领产业发展的标杆、规范社会治理的规则在许多方面还没有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国际上,我国作为最大的制造业基地和第二大经济体,许多方面应当有自己的地位和话语权,标准作为世界的通用语言,在国际话语权方面有其独特的作用,我国因标准化原有基础的薄弱而在国际上的参与能力有待加强。标准国际化的参与能力包括参与制定国际标准的能力和国际标准化技术机构建设能力等方面。
 

        3 对标准供给的建议
 

        如上文所述,目前我国标准的供给从需求端分析存在标准缺失、标准老化滞后、标准之间不协调、政府标准与市场标准之间结构不合理等现象。其中,标准老化滞后、水平不高是个体标准质量问题;标准之间不协调、不适配是标准的体系化问题;标准缺失、政府标准与市场标准之间结构不合理是标准供给的结构性问题。个体标准低质和标准之间不适配属于标准在技术上的低质或劣质,标准供给的结构性问题是政府与市场关系在标准化领域的反映,是政府职能转变,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原则性问题。因此,提供有效的、高质量的标准供给应从有效的标准结构供给、有效的标准体系建设和有效的个体标准供给三个方面考量。
 

        3.1有效的标准结构供给

        供给,指“把生活中必需的物资、财产、资料等给需要的人使用”[4]。标准的供给顾名思义即把“标准提供给需要的人使用”。标准从不同的角度可以有不同的分类,如:按标准自身性质、按标准化的对象、按标准层级、按标准发布主体的性质分类等等。因此,标准的供给结构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和分析,如:要分析企业或行业标准体系中各层级标准的分布关系,应从标准层级分类角度进行;要分析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工作标准之间的关系,应从标准自身性质分类着手等等。就我国国家层面的标准供给如何适应当前简政放权、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充分发挥标准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有效作用来讲,标准的供给结构应从政府标准与市场标准的适配结构和政府标准、市场标准各自内部结构两个方面考量。近期国家一系列标准化改革的重点均是针对放开搞活市场标准,有效增加市场标准供给。理想的政府标准与市场标准的适配结构应当是:政府标准和市场标准各司其职,应当由政府规定的安全性、公益性标准由政府制定;其余应当由市场自己决定的事宜交由市场制定标准,并组织实施。政府标准与市场标准各自的内部结构应当适合其发挥整体最佳效应,不管是政府标准系统还是市场标准系统均适用标准的系统效应原则。政府标准系统的内部结构应当层次分明、下级标准不得与上级标准抵触、行业标准之间不存在矛盾和不一致;市场标准系统的内部结构应当在明确标准发布主体的实施责任基础上,由市场竞争机制决定。
 

        3.2有效的标准体系建设

        一定范围的标准系统结构优化,为特定的范围或领域提供有效的标准系统供给,这个标准系统即为标准体系。体系的定义是“相互关联或相互作用的一组要素”[5],故标准体系是相互关联或相互作用的一组标准。虽然每一个标准个体都是一个系统,例如产品标准,“它所包含的品种、规格、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包装、标志、储存、运输等项内容,便是组成这个系统的要素”[6],系统方法能使这些要素相互配合,组成一个良好的产品标准。但在一个更大的范围,一个由多个个体标准组成的系统中,单个标准就成为标准系统的要素,标准体系不是若干个互不相干的个体标准的简单叠加,而是一个互相联系的有机整体,体系的效应“不是直接地从每个标准本身而是从组成该系统的互相协调的标准集合中得到”[7]。如果标准体系内部是协调的,体系的效应应当大于个体标准效应的简单叠加;但如果标准体系内部不协调,很可能造成系统内耗,而使系统效应小于个体标准的实施效果。因此,标准体系建设是充分发挥标准系统最佳效应的着力点。首先,应充分运用系统的目的性、集合性原理构建标准体系,使标准体系成为一个完整、协调的系统。近期各类标准体系的研究、探讨非常活跃,这是标准体系建设的良好发展,应加以鼓励并注重将研究成果用于标准制定的实践;其次,应充分运用系统的结构优化、反馈控制原理不断优化标准体系结构,建立标准体系的定期评估制度。规定各标准发布主体定期将自己发布的标准运用系统化手段和方法评估标准的体系化情况,将标准体系中的每一个标准作为体系中的一个要素,定期审核、评估每个要素,发现问题,及时改进、完善标准体系,保证标准体系的整体有效。
 

        3.3有效的标准供给

        提高个体标准的供给质量包括几个方面:一是确定标准发布实施主体责任原则。对市场标准,明确标准发布者的发布和实施责任,谁发布标准,谁负责组织实施。同时借鉴已相对成熟的产品监管机制,确定政府对市场标准的监督责任和路径;在政府制定的公益性和安全性标准中,对公益性标准,应将其界定为服务于公共利益宗旨,不产生标准实施的特殊利益;对安全性标准应将其界定为规定各类事物的安全底线,这个底线是各类主体都必须达到的。政府标准也应建立定期评估机制,定期评估标准的有效性,定期监督标准的实施效果,保证标准的有效性和适用性。二是建立标准自身的有效期限制度。借鉴现在规范性文件的定期作废管理机制,根据不同类型标准的使用期限特征,确定各类标准的有效期限,如基础类标准的有效期限为5年、产品类标准的有效期限为3年等。到达有效期限,标准自行作废,相应的标准发布主体应当在标准作废之前进行评估,提出标准废止或修订意见。三是建立标准自身质量的社会化评估机制。标准“从基本属性上看,它们都是一种产品”[8],是发布主体生产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应借鉴市场中对产品或服务质量的第三方认证、评估制度,建立由第三方机构对标准质量的认证和评估,通过立法手段确定评估机构及其评估结果的地位、程序、评估结果运用等,促使形成公正、有权威的第三方评估。一方面为标准使用者提供有价值的参考,一方面促进标准发布者强化责任意识,提高发布标准的质量。
 

        低质或劣质标准的存在相当于其所规制领域的“恶法”,不仅危害依据该标准生产的产品或服务的消费者,而且从源头上遏制了优质产品或服务的生产,危害一个行业、一个产业甚至国家,比市场上的低质或劣质产品更为有害。建议制定全国统一的《标准管理办法》,以部门规章或更高一点的行政法规形式确定标准发布者的主体地位;标准的发布实施责任;建立标准的定期作废制度;建立标准质量的第三方评价制度等。以制度保证标准自身的质量。
未知 (责任编辑:邓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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